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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公安部批準,《保安員國家職業標準(試行)》于最近頒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保安員國家職業標準(試行)》貫徹《勞動法》的有關規定,以《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為依據,以客觀反映現階段我國保安服務水平和從業人員要求為目標,在充分考慮經濟社會發展、科技進步和產業結構變化對保安職業影響的基礎上,對保安職業的活動范圍、工作內容、技能要求和知識水平作出了明確規定。
根據有關規定,《保安員國家職業標準(試行)》將保安職業分為五個等級,包括職業概況、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比重表四個方面的內容。職業概況包括職業名稱、定義、等級、環境、能力特征、基本文化程度、鑒定要求等,其中保安員職業五個等級分別為:初級保安員(國家職業資格五級)、中級保安員(國家職業資格四級)、高級保安員(國家職業資格三級)、保安師(國家職業資格二級)、高級保安師(國家職業資格一級);基本要求包括職業道德、基礎知識(基礎理論、專業和法規知識)等;工作要求分別對五個等級保安員即初級、中級、高級保安員和保安師、高級保安師,從職業功能、工作內容、技能要求和相關知識四個方面,依次遞進作出規定;比重表對于五個等級保安員需要掌握的有關理論知識、操作技能所占比例作出規定。
根據有關規定,今后在保安服務企業和企事業單位自建保安組織中,所有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人身、財產、信息等安全防范服務的保安人員都必須按照《保安員國家職業標準(試行)》要求,進行相應培訓,經技能鑒定合格并取得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
近年來,隨著保安服務業發展,我國保安隊伍發展很快,目前已達170萬人,迫切要求加強和規范保安隊伍教育培訓。《保安員國家職業標準(試行)》的頒布實施,是公安部為加強和規范保安隊伍教育培訓工作而采取的重大舉措,對于完善國家職業標準體系,規范保安職業教育、職業培訓和職業技能鑒定工作,提高保安隊伍素質,推動和加強保安隊伍職業化建設乃至保安服務業的快速、健康發展必將發揮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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