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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障的基本內容
編輯:龍盾保安 更新:2013-02-18 查看:0

 

 

社會保障主要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社會福利、社會優撫和社會互助等內容。

社會保險
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障的主要內容。社會保險是指以國家為主體,通過立法,多渠道籌集資金,對有工資收入的勞動者在因年老、失業、患病、工傷、生育而減少勞動收入或喪失勞動能力時給予經濟補償,使他們能夠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項社會保障制度。社會保險具有如下幾個特點‘:
(1)強制性。通過國家立法推行,符合一定條件的勞動者必須參加。
(2)共濟性。參加者定期繳納保險費,建立社會保障基金,當其中的某些成員遭遇風險而受到經濟損失時,可以按規定領到一定數量的保險金,實行風險分擔、互助共濟。
(3)儲蓄性。參加者按規定繳納費用作為基金,儲存待用。就個人而言,從參加社會保險開始便按規定長期繳費,等于為自己儲蓄了一筆資金,供遭遇風險時使用,以渡過難關;就社會而言,也是一種儲備基金。
(4)補償性。社會保險給予參加者的物質幫助,限于收入損失的補償,即勞動者在勞動中斷、收入中斷時才有權利得到給付。但社會保險的給付并不與工資相等,只是為保障勞動者的基本生活需要而提供的一定程度的補償。
社會保險的保障對象主要是全體勞動者,目的是保障其基本生活,具有補償收入減少的性質。社會保險的資金來源主要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本人,政府給予資助并承擔最終責任。社會保險實行權利和義務相對應的原則,勞動者只有履行了繳費義務,才能獲得相應的收入補償權利。由于造成勞動者失去工資收入的風險是多種多樣的,因而收入補償形式即社會保險項目也是多樣的。設置哪些社會保險項目,取決于一個國家的經濟、政治、文化等因素,各個國家根據本國的具體情況,設置不同的保險項目,其中有的國家,社會保險的一些項目還覆蓋全體國民。社會保險起源于19世紀80年代初期的德國,隨后其他工業國家紛紛效仿,發展迅猛。目前,全世界已有160多個國家或地區不同程度地建立了適應本國國情的社會保險。

一般而言,社會保險主要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等多個項目。
(一)養老保險
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在社會保障體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世界各國都非常重視養老保險制度的建設和發展。養老保險是指勞動者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退休后,從政府和社會得到一定的經濟補償、物質幫助和服務的一項社會保險。養老保險是現代工業文明的產物。18世紀以來,伴隨著工業化革命和社會化大生產的推進,企業迅速取代家庭成為城市的基本生產單位,家庭的經濟功能和社會保障能力削弱。靠工資為生的勞動者在各種經濟風險加大的情況下,無力單獨承擔贍養老人的重擔。在工人階級斗爭的強大壓力下,德國于1889年頒布《老年和傷殘社會保險法》,標志著現代養老保險的誕生。19世紀上半葉,歐洲各國先后建立了強制性的養老保險制度。美國于1935年制定《社會保障法》,建立起一整套老年、遺屬和病殘人員保險制度,目的在于保證勞動者都能享受到最低水平的退休收入。目前世界上己有160多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不同類型的養老保險,按照其覆蓋范圍、保障水平和基金模式,大致可以分為傳統型養老保險、福利型養老保險、混合型養老保險、國家型養老保險、儲蓄型養老保險等類型。
(二)醫療保險
醫療保險是指由國家立法,通過強制性社會保險原則和方法籌集醫療資金,為補償勞動者因疾病風險造成的經濟損失而建立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
醫療保險除具備社會保險的一些共性功能外,還有一些特殊功能5:
(1)保障勞動者身心健康,減輕其經濟負擔。通過醫療保險可使患病的勞動者從社會獲得必要的物質幫助,盡快恢復身體健康,重新從事勞動,取得經濟收入,從而可以有效地幫助他們從“因病致貧”“因貧致病”的困境中解脫出來。
(2)促進衛生事業的健康發展。即醫療保險可以依靠國家、企業和個人的經濟力量,籌集醫療費用,促進各類衛生事業的發展。
(3)促進社會生產力的發展。通過醫療保險的實施,可以使勞動者在生病后得到及時治療,恢復身體健康,從而有利于提高勞動生產率,促進社會生產力的發展。
(4)提高全民健康意識。通過建立個人繳費和分擔醫療費用的制度,有利于培育全民自我保健意識,增強自我醫療保健的能力和節約費用意識。為此,許多國家都在采取積極措施,建立和完善社會醫療保險制度,保證人們能夠平等地獲得及時而適當的醫療服務。
醫療保險最早起源于歐洲,主要是以一個行業或地區組成的各種基金會、互助救濟組織等民間形式,共同籌集資金,為其會員償付醫療費,并對貧困工人提供生活補助費,保險基金由工人自己出,國家和企業并不參與。以法律形式確立醫療保險的歷史,可以追溯到1883年德國稗斯麥政府頒布的《疾病社會保險法》,規定勞動者繳納醫療保險費,可享受免費醫療。此后,社會醫療保險由歐洲擴大到其他國家。目前,世界各國和各地區的醫療保險模式大體可以分為如下幾種:
(1)國家(政府)醫療保險。它是指由政府直接舉辦醫療保險事業,通過稅收形式籌集醫療保險基金,并采用國家財政預算撥款的形式將醫療保險基金分配給醫療機構,向國民提供免費或低收費的醫療服務。采取這種模式的主要是西方福利國家,如英國、瑞典、加拿大等國,前蘇聯及其他社會主義國家實行的醫療保險業屬于國家醫療保險。
(2)社會醫療保險。它是指由國家通過立法形式強制實施,由雇主和個人按一定比例繳納保險費,建立社會醫療保險基金,支付雇員(或其家屬)醫療費用的一種醫療保險制度。實行這類醫療保險的國家和地區有德國、日本、法國、韓國等國。
(3)儲蓄醫療保險。它是指依據法律規定,強制性地以家庭為單位建立醫療儲蓄基金,并逐步積累,用以支付日后患病所需的醫療費用。這種醫療保險模式源于新加坡,目前只有少數國家采用這種模式。
上述不同類型的醫療保險模式,其資金籌集方式、對醫療機構的費用支付方式、醫療費用的負擔方式和醫療保障水平等都有所不同。
(三)失業保險
失業是一種現代的社會現象,也是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不可避免的產物。
失業不僅中斷了勞動者的正常收入,使其本人和家庭基本生活受到影響,而且減少了勞動者參與社會生活、實現個人價值的機會。也就是說,失業會對社會和經濟發展帶來巨大的影響和損失。根據勞動者的就業意愿,失業可以簡單地區分為自愿性失業和非自愿性失業。自愿性失業不屬于失業社會保險的關注范圍,它是指客觀上有工作,勞動者由于種種原因自己不愿工作而造成的失業。非自愿性失業又稱為社會有效需求不足失業,是企業因社會購買力低下、需求不足而無法追加投資,從而難以雇用有能力并愿意工作的人,有的企業甚至裁員,結果造成了失業。此類失業人員應當成為失業保險的對象。
造成非自發性失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同國家或同一國家的不同經濟發展時期,都有不同的原因。一般而言,根據其原因和特征,非自愿性失業又可分為摩擦性失業、季節性失業、周期性失業、結構性失業、技術性失業、求職性失業、預防性失業和投機性失業等。
根據時間長短,失業還有長期性失業和短期性失業之分。關于長期失業,目前并沒有統一的時間標準規定,一般指15周以上的非暫時性失業,而短期失業通常指少于15周的暫時性失業,其中又有三種主要形式:
(1)臨時性解雇。因臨時缺乏工作崗位,被解雇的工人在短期內可以恢復原工作崗位。
(2)季節性失業。戶外作業、糧食生產和其他受氣候和季節影響較明顯的行業,經常有短暫的波動性失業發生。
(3)摩擦性失業。這個概念由英國經濟學家庇古提出,是指因勞動力市場供求關系出現暫時的或偶然的供求失調所引起的失業,或在生產過程中,由于暫時的或局部的、難以避免的摩擦所導致的失業。技術進步要求在不同地域間重新分配勞動力所引起的摩擦性失業,主要表現為在一個較短時期內雇主與雇員相互尋找。由于估計錯誤,或由于未曾預料的變化,以致產生一定的時間間隔,或由于改行從事新的工作,必須經過若干時日的間隔。由于社會的經濟運動本身處于動態之中,總有一部分勞動者在改變就業崗位的過程中出現暫時無業的狀況。所以,摩擦性失業可簡單地表述為,工人在兩個就業崗位就業的時間差異所導致的暫時性失業。
根據性質不同,失業還可分為周期性失業和結構性失業,它們往往是相伴相生的失業現象。周期性失業通常表現為,每隔一個時期就出現宏觀經濟不景氣,不僅出現嚴重的通貨膨脹,而且出現高失業率、長期失業并存的現象。當今知識爆炸,科學技術發展日新月異,科技轉化為生產力的周期不斷縮短,直接導致產品更新換代速度加快;生產中迅速采用新發明、新技術,要求產業結構對市場變化作出快速反應,從而又不可避免地導致結構性失業。可見,結構性失業是由產業結構失調所引起的,它是各個時期經濟諸因素發生變化的結果,涉及整個經濟結構的調整。這種結構性調整決非短期內可以順利完成,造成失業的危險最大。導致結構性失業的原因是多種多樣的,如技術改造,開發新產品以及服務,生產設施的地理性遷移,關、停、并、轉效益差或倒閉企業,開發和利用新生能源,消費者消費傾向變化,政府的經濟政策和產業政策,激烈的國際經濟競爭,等等。
評價一個國家或地區失業狀況的主要指標有兩個,即失業人數和失業率。在計量失業人數和失業率時,各個國家具體統計方法和規定有所不同。就一般情況而言,并不是把每一個沒有工作的人都看作是失業者,只有法定年齡內(如規定年滿16歲),有工作能力、愿意工作并積極尋找工作但卻沒有工作的人才算作是失業者。目前,國際上通用的失業率概念,是指失業人數同從業人數與失業人數之和的比例關系,反映了一定時期內參加社會勞動的人數中實際失業人數的比重。
作為社會保障的項目之一,失業社會保險在1905年最先出現于法國。與養老保險、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障項目相比,失業保險在世界范圍內的發展是比較緩慢的。目前,世界上只有70多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失業保險制度。失業保險大體上可以分為以下幾種形式:
(l)強制性失業保險。1911年英國頒布《國民保險法》,開創了強制性失業保險的歷史,后來發展為世界上失業保險制度類型的主流。在強制性失業保險下,立法適用對象是否參加失業保險,并不取決于個人意愿,而是由法律規定所強制。目前,中、日、美等大多數國家都實行這種強制性失業保險。
(2)非完全強制性失業保險。這是一種采取個人的選擇權和法律的強制性相結合的制度。法國、挪威和丹麥等國一開始都采用過這種失業保險。但是,人們一旦參加了失業保險,就必須根據法律規定接受管理,包括享受相應的權利和承擔一定的義務。目前,只有丹麥一國仍然繼續實行這種制度,它不是由政府管理,而是由工會自愿建立的失業基金會管理,政府通常給予大量補貼。
(3)救濟性失業保險。救濟性失業保險與社會救濟相似,由國家出資,對經過收入調查后所確定的貧困失業者提供必要的救濟。目前,只有澳大利亞、新西蘭、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南斯拉夫等少數國家實行這種制度。
(4)救濟性失業保險與強制性失業保險相結合的雙軌制。該制度既有強制性失業保險的特征,又有政府提供資金、以經濟狀況調查為依據的失業救濟的特征。目前,德國實行的就是這種雙軌制的失業保險制度。
除上述基本類型以外,還有其他形式的失業保險。例如新加坡實行的“中央公積金”式的失業保險制度,規定用失業者存入個人帳戶下的強制性失業保險儲蓄金支付失業保險補助金。另外,還有的國家采取由政府或雇主向失業者提供一次性救濟金等的失業保險制度。

(四)工傷保險
工傷保險又稱“職業傷害保險”。工傷保險是指勞動者由于工作原因并在工作過程中遭受意外傷害,或因接觸粉塵、放射線、有毒有害物質等職業危害一因素引起職業病后,由國家或社會給負傷、致殘者以及遺屬提供必要的物質幫助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6。自1884年德國頒布《工傷事故保險法)}以來,工傷保險已經成為世界上實施范圍最廣泛的社會保障項目之一。
勞動是人們獲取生活資料的主要手段,也是人類創造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的重要途徑。對于勞動者來說,有勞動就有風險,就有可能發生工傷事故。特別是隨著工業化、城市化步伐的日益加快以及交通、建筑等行業的高速發展,勞動者所面臨的職業傷害風險也在不斷增加。據國際勞工組織統計,全世界每年發生各種突發性工傷事故(除職業病以外)約5,000萬起,有10多萬人喪生,150萬人受傷致殘、喪失勞動能力,因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相當于全世界國民生產總值的4%。工傷事故既是勞動問題,又是社會問題。世界各國的經驗表明,實行工傷保險制度,對于維護勞動者基本權益,保持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具有重要意義。
目前,世界上有160多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工傷保險制度。由于各個國家的政治制度、經濟發展水平、文化和歷史等因素各不相同,各國的工傷保險模式也是多種多樣的,大致可以歸納為雇主責任保險和社會保險兩大模式。
所謂雇主責任保險是指根據法律規定,允許企業實施自行保險或向特許的私營保險公司投保,受傷害的工人或其家屬直接向雇主索賠,由雇主或保險公司提供保險給付。社會保險模式是指由國家立法強制實行,統一籌措基金,社會共同承擔風險,由政府機構或政府授權機構負責運營管理,具有強制性、非盈利性、互濟性等特征。

(五)生育保險
生育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對懷孕、分娩的女職工給予生活保障和物質幫助的一項社會保險。其宗旨在于通過向職業婦女提供生育津貼、醫療服務和產假,幫助她們恢復勞動能力,重返工作崗位。生育保險提供的生活保障和物質幫助通常由現金補助和實物供給兩部分組成。現金補助主要是指對生育婦女發放的生育津貼。有些國家還包括一次性現金補助或家庭津貼。實物供給主要是指提供必要的醫療保健、醫療服務以及孕婦、嬰兒需要的生活用品等,提供的范圍、條件和標準主要根據各國的經濟勢力而確定。

(六)護理保險
護理保險最早出現于德國。德國作為世界上典型的社會保障國家,由于老齡化問題加劇,社會保障危機重重。在改革醫療保險、養老保險的同時,德國政府于19%年推出了護理保險制度。日本的社會保障制度在制度安排和運行模式上一直效仿德國,借鑒了德國經驗并結合日本國情。1999年12月,日本國會通過《護理保險法》法案,決定從2000年4月1日起在全國推行護理保險制度。它是與國民醫療保險、年金保險具有同樣性質的社會保險,即國家保險。但不同的是,護理保險的第一保險者不是國家,而是各地區的地方政府。在具體運作時,政府、醫療保險機構和養老保險機構作為協作部門共同參與。

二、社會救濟
社會救濟亦稱社會救助,是指當公民在因各種原因無法維持最低生活水平時,由國家和社會按法定標準向其提供滿足最低生活需要的無償救濟,以保障其生活水平。1948年,英國頒布《國民救濟法》,建立了完善的社會救濟制度。社會救濟雖然不像社會保險那樣是社會保障體系中的核心部分,但它是最早產生并且至今還發揮重要作用的一種社會保障,也是保障社會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線”。社會救濟是基礎的、最低層次的社會保障,其目的是保障公民最低的生活水平,給付標準低于社會保險。救濟的對象有三類:一是無依無靠、沒有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主要包括孤兒、殘疾人以及沒有參加社會保險且無子女的老人;二是有收入來源,但生活水平低于法定最低標準的人;三是有勞動能力和收入來源,但由于意外的自然災害或社會災害而一時無法維持生活的人。與社會保險需要繳費相比,上述救濟對象是無收入和低收入階層,社會保險這道安全網無法保護這一階層的人,需要社會救濟制度的救濟。社會救濟的經費來源主要是政府的財政支出和社會捐贈,被救濟者提出申請,有關機構進行“家庭經濟情況調查”,確定救濟標準,按期或一次性給予救濟金。
目前,世界各國的社會救濟在確定受助對象時主要有兩種方法:一是用定量的方式,即劃定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凡收入低于這一標準的人都可以向政府申請救濟;二是用定性的方式,即根據各類貧困群體分門別類地確定救濟對象。一般而言,社會救濟對象的確定首先是用定量的方法,即以嚴格的最低生活標準為基本限制條件。其次是對于生活水平在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以下的救濟對象,再根據不同群體的能力和需要,用定性的辦法具體制定不同的政策措施。
從國際范圍看,社會救濟內容可以歸結為兩大類:一是貧困救濟,救濟對象主要是因疾病、死亡以及企業破產倒閉而影響基本生活的貧困階層,對他們的救濟主要是解決貧困,保障他們享有最低生活水平;二是災害救濟,救濟對象主要是受到洪水、地震、火災、臺風等自然災害的侵襲而失去生活保障人員,也包括飽受戰爭之苦的地區和人們。

三、社會福利
社會福利是一個廣為應用的概念,有多種含義。美國社會工作協會(NASw)1999年出版的《社會工作百科全書》中是這樣論述社會福利的:
社會福利是一個寬泛的和不準確的詞,它經常地被定義為旨在對被認識到的社會問題作出反應,或旨在改善弱勢群體的狀況的“有組織的活動”、“政府干預”政策或項目7。社會福利的概念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社會福利是指政府為全體社會成員創建有助于提高生活質量的物質和文化基礎,提供各種社會性津貼、公共基礎設施和社會服務,以不斷增進國民整體福利水平,主要包括文化教育、公共衛生、公共娛樂、市政建設、家庭補充津貼、教育津貼和住宅津貼等。狹義的社會福利是指政府和社會向老人、兒童和殘疾人等社會中特別需要關懷的人提供必要的社會援助,以提高他們的生活水準和自立能力,主要包括老人福利、婦女福利、兒童福利、青少年福利和殘疾人福利等。
四、社會優撫
社會優撫是國家和社會按照規定對法定的優撫對象提供確保一定生活水平的資金和服務的帶有褒揚和優待的特殊社會保障制度。其優撫對象包括:
現役軍人,退伍、復員和專業軍人,軍隊離退休干部,現役軍人家屬,烈士家屬,犧牲、病故軍人家屬,傷殘軍人和其他特殊對象。社會優撫的資金來源于國家財政撥款,支付待遇比較高,體現權利與義務、貢獻與分配對等的原則。
五、社會互助
社會互助是指在政府的鼓勵和支持下,社會團體和社會成員自愿組織和參與的撫弱濟貧活動,具有自愿和非營利性的特征。社會互助的資金來源于社會捐贈和成員自愿交費,政府往往在稅收上給與支持,其主要形式包括:工會、婦聯等群眾性互助互濟;民間公益事業團體組織的慈善救助;城鄉居民自發組織各種形式的互助組織的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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